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1583号
原告:宋丹丹,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金桥祥和家园*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美瑞克美容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座906。经营者:王海燕,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座********室。
被告:曹艺曦,男,回民区美瑞克美容店合作者,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座********室。
原告宋丹丹与被告回民区美瑞克美容店、被告曹艺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被告曹艺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丹丹对被告曹艺曦撤诉。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