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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309号

周水林与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周水林,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2309号

原告:周水林。

委托代理人:张锦霞,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孙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嵇伟祥。

原告周水林与被告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翁璐娴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锦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2014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烧锅炉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每月平均工资3200元。2014年7月24日,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九级。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6114.06元。被告未做答辩。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2月到被告单位从事烧锅炉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止。2014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去被告处上班,途经德清县新安镇集镇红绿灯路口往西500米处,与一辆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建议原告休息3个月28天。原告伤势经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九级。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经查明,原告就交通事故已经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花去医药费68073.06元(非医保用药5073.06),原告获赔5700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的50%及护理费等)。原告庭审中陈述,发生工伤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其家属周水泉曾向被告支取的10000元系被告支付原告受伤前三个月拖欠的工资款。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医药费26500元(非医保由原告自行承担);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34天÷2);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71元(2419元×9个月);4.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6元(3709元/月×4个月,按照2013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计算);5.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3709元/月×4个月,按照2013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513元计算);6.停工留薪期工资19200元(3200元/月×6个月);7.鉴定费280元。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793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仲裁裁决书;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3.民事调解书、事故认定书、病历、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4.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部分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已经在交通事故中按照同等责任获赔,故本院予以扣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清县上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水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7933元;

二、驳回原告周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璐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傅 琪当事人自动履行汇款至:工行德清支行/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120528002900139713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