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47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李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胜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李某甲支付宋某甲财产补偿款3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8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每月1%的标准计至2015年5月17日止;以3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每月1%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620元,由李某甲负担39356元,由宋某甲负担16264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李某甲负担(李某甲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宋某甲)。因李某甲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宋某甲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44356元,执行费为388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5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富长
审 判 员 麦瑞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