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孙文兵。本院在执行王建成申请孙文兵侵权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源:
王建成申请孙文兵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被执行人孙文兵。本院在执行王建成申请孙文兵侵权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