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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民初334号

蒙某1与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蒙某1,蒙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8民初334号

原告:蒙某1,女,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蒙某2,男,住龙胜各族自治县。蒙某1诉蒙某2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蒙某1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蒙某1与被告蒙某2于2016年8月19日在龙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完毕,原告蒙某1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1负担。

审判员  廖东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锦鱼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