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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428号之二

朱建民与王巍、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建民,王巍,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28号之二

原告:朱建民,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巍,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熙与被告王巍、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鞍山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巍涉嫌犯罪现在押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田 卉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