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7422号

重庆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422号

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

被告:邹瑜,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