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422号
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吴静,经理。
被告:邹瑜,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