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195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长市富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居宝。
被
申请人: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桃。
被
申请人:安徽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山。
被
申请人:陈金桃,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
申请人:陈朝英,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陈金桃。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申请人天长市富信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桃、陈朝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富信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桃、陈朝英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成钢
人民陪审员 胡荣华
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