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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288号

马晓军申请执行胡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晓军,胡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军,男,回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志军,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志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晓军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8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3元,申请执行费12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志军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升

审 判 员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