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546号原告王海燕,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陈军、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审判员 索国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