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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546号

王海燕与陈军、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燕,陈军,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546号原告王海燕,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陈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陈军、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审判员  索国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