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少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斌,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建良,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与杨跃斌、安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光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阳光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光财险焦作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原小波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