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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273号

谢献宗与杜丕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献宗,杜丕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273号

原告:谢献宗,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辉灿、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丕继,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谢献宗与杜丕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谢献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献宗以杜丕继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献宗撤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谢献宗负担。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季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