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273号
原告:谢献宗,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辉灿、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丕继,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谢献宗与杜丕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谢献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献宗以杜丕继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献宗撤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谢献宗负担。
审判员 黄正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季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