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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407号

秦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07号

原告:秦某,农民。

被告:解某,门台新百大超市员工。

原告秦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常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