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07号
原告:秦某,农民。
被告:解某,门台新百大超市员工。
原告秦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常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自
秦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07号
原告:秦某,农民。
被告:解某,门台新百大超市员工。
原告秦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秦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常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