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2090号原告杨学丙,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彦胜,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州,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8659-0。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永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学丙诉被告白彦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白彦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州,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耿永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9日,被告白彦胜驾驶豫A×××××号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在杨桥村内无名东西小巷倒车时,撞上步行经过此处的原告父亲杨保荣,致使杨保荣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被告白彦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父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到郑州颐和医院就医,半月后病情加重,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9月30日出院,当天死亡。被告白彦胜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7619.8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白彦胜辩称,原告父亲治疗花费费用与被告造成其骨折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原告父亲死亡与被告造成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负全责;证据二、病例档案,证明住院情况;证据三、诊断证明二份,××情情况;证据四、省人民医院出院证、病危通知书,××危;证据五、死亡证明,证明原告父亲出院即死亡的事实;证据六、医疗费票据;证据七、明细清单;证据八、护理证明(无证据);证据九、交通费票据;证据十、火化证,证明尸体已火化;证据十一、原告父亲杨保荣户口本,证明原告父亲是郑州市居民户口。被告白彦胜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被告对受害人造成了左足皮肤挫裂伤等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造成受害人××、××事实。证据三诊断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同证据二;病危通知书没有单位公章,真实性无法认定。证据四出院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理由同证据二。证据五死亡证明出具单位无资格出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故其真实性无法查证。证据六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受害人治疗项目与被告对其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且原告无法证明哪些费用是治疗骨折,哪些费用是治疗陈旧性肺炎。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同证据二、证据六。证据八对方未举证,不予质证。证据九交通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不能证明是其转院所发生,受害人就医仅发生一次转院,但原告未提供转院费用的证明。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十一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同被告白彦胜意见,另补充:原告未提供死亡原因的证明,不能证明死亡是本次事故造成的,保留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原因的关联性鉴定,待向公司汇报核实后再申请鉴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客观真实,二被告虽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原告证明,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鉴定的申请,故本院不予审查。被告白彦胜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完税证明、挂靠公司收费票据,证明被告白彦胜驾驶车辆合法合规,有挂靠单位。证据二住院票据两份、郑州颐和医院出院证、结算清单,证明受害人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相关的住院治疗费用50691.81元,扣除原告又给付被告5300元,共垫付45391.81元,受害人年龄高达86岁,出院诊断内容证明被告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多发骨折,××、××等其他,受害人在第一次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只有一部分是治疗多发骨折,大部分用于治疗其他旧有××。证据三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证明该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骨折,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原告杨学丙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二出院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受害人有××,事故时不是冬季,病情没有复发,不是死亡的原因,住院票据、结算清单无异议。证据三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但证据二不能证明被告白彦胜证明目的。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白彦胜驾驶豫A×××××号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在杨桥村内一无名东西小巷倒车时,撞上步行经过此处的杨保荣,致使杨保荣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郑公交认字(2015)第50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彦胜负事故全部责任,杨保荣无责任。2015年8月19日至9月2日,杨保荣在郑州颐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1、股骨颈骨折(左侧);2、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右侧);3、跖骨骨折(左足第5);4、足开放性外伤(左);5、慢性支××;6、心房颤动(心房纤颤)。2015年9月2日出院记录显示杨保荣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长期医嘱显示留陪一人。2015年9月2日至9月30日,杨保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6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向原告下达病危通知书,载明杨保荣因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危通知书,告知病情。2015年9月30日出院时诊断为1、重症肺炎;2、慢阻肺急性发作期;3、××、心房纤颤、心力衰竭、心功能IV级;4、肺栓塞?;5、左足皮肤挫裂伤、左足开放伤口清创扩创缝合术后、双下肢石膏固定术后。长期医嘱显示陪护一人。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22738.25元,其中被告白彦胜垫付医疗费共计50691.81元,后原告返还被告白彦胜5300元。2015年10月3日,中牟县殡仪馆出具的编号为0046245的遗体火化证明显示: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杨桥村民杨保荣于2015年10月3日遗体在中牟县殡仪馆火化。2015年10月25日,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杨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杨保荣自2015年8月19日交通事故在郑州颐和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又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人病情加重,回家后当天病故在家中(9月30日)。豫A×××××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医疗费31807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白彦胜驾驶豫A×××××号货车撞上杨保荣,致使杨保荣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白彦胜负事故全部责任,杨保荣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事故车辆购买有交强险,故对原告因该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白彦胜承担。原告诉请医疗费14023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交通费300元、丧葬费21335元、死亡补助费54265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营养费1260元,杨保荣住院42天,按20元每天计算,应为840元。原告诉请护理费8960元,病历中长期医嘱显示陪护一人,参照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482元,护理费应为3507.52元。原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261746.96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剩余部分,被告白彦胜应当赔偿,故被告白彦胜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746.96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白彦胜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1746.96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白彦胜辩称原告父亲杨保荣死亡与其造成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杨学丙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白彦胜赔偿原告杨学丙各项损失共计14174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学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4元,由被告白彦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孔艳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