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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1265号

王战锋与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战锋,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1265号

原告:王战锋,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保金,该公司经理。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28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战锋与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法给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高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