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283号
原告:张素忠,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街村。
负责人:孙会云,总经��。
被告:高福义,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李洪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黄骅市新骅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
负责人:李小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博生,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上列原告张素忠与被告高福义、李洪顺、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吕旭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忠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1589元;
二、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缺席无答辩。
被告李洪顺、高福义辩称:冀J×××××/冀J×××××号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李洪顺,该车挂靠在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被告高福义系李洪顺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有三者险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被告永诚财产承担责任。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辩称:涉诉车辆冀J×××××/冀J×××××号车在我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对于原告方的损失我司在核实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涉诉车辆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后,首先应由肇事车辆交强险赔付,超出部分,我司按照事���责任比例对于原告方进行合理合法的赔付,本案中涉诉车辆冀J×××××/冀J×××××号车严重超载,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按10%责任免除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间接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22时00分,被告高福义驾驶车牌号冀J×××××7冀J×××××8号重型半挂货车(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所有),沿28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OKM+200M(一号大街)时因采取措施刹车造成车上货物掉落并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张素忠驾驶鲁M×××××9号鲁M×××××3号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车辆及货物(纸板)损坏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福义驾驶机动车因严重超载等行为负全部责任,原告张素忠无责任。原告张素忠鲁M×××××9鲁M×××××3号车驾驶人员和实际车主,该车登记车主是无棣县海洋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挂靠在该公司。被告高福义冀J×××××7冀J×××××1号车的驾驶员,该车登记车主是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实际车主为李洪顺,与运输队之间是挂靠关系冀J×××××7号车在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额1000000元冀J×××××1号挂在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额50000元,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是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1.车损12437元(依据鉴定报告确认。该鉴定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事实清楚,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2.车损鉴定费3848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该鉴定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事实清楚,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3.施救费2100元(依据施救费票据确认。该费用系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必然费用,本院予以支持);4.货物损失120004.56元(依据鉴定报告确认);5.停运损失22500元(依据鉴定报告,该鉴定系本院委托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该鉴定在程序和实体上有瑕疵的证据,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停运损失确定为750元/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合理确认其停运损失期间为30天,其���运损失确定为750元/天×30天);6.停运鉴定费30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7.保全费1870元(依据票据确认)。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张素忠的损失为165759.56元。
原告张素忠驾驶的鲁M×××××/鲁M×××××号车与被告高福义驾驶的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冀J×××××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冀J×××××/冀J×××××号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该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李洪顺,高福义系被告李洪顺的雇佣司机,被告高福义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能提交该车投有交强险的证据,故应由投保义务人李洪顺在应投交强险财产项下直接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剩余163759.56元,由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事故车辆所投主、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责全额赔付原告张素忠。被告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参与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事故车辆冀J×××××/冀J×××××号挂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付原告张素忠各项损失163759.56元。被告李洪顺赔偿原告张素忠各项损失200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被告南皮县通畅汽车运输队不再履行给付赔偿的义务。被告高福义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张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汇入黄骅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张素忠承担63元,被告李洪顺承担22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78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旭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