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68号
原告:叶某,居民。
被告:蔡某,农民。
原告叶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
叶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68号
原告:叶某,居民。
被告:蔡某,农民。
原告叶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