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204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王兴满,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3]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王兴满退回非法占用的355平方米土地(四址:东邻空地、南邻路、西邻沟、北邻路);责令其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5平方米建造的钢棚及相关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3]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二、由天台县白鹤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