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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3710号

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710号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毅,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月洁,江苏锐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何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