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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291号

徐宜与刘成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宜,刘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291号

原告:徐宜,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志,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宜诉被告刘成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宜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宜负担。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