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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523号

慎旭红与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慎旭红,朱曙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慎旭红。

被执行人:朱曙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慎旭红与被执行人朱曙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523号一案中,已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余人民币14080元未执行到位,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52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