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0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池万松,局长。被执行人何晓丰,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彬彬,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8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晓丰、王彬彬应交纳社会抚养费32912元,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何晓丰、王彬彬名下的存款不具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何晓丰、王彬彬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何晓丰、王彬彬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2016)浙0381执3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瑞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许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