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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273号

罪犯金大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金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73号罪犯金大勇,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大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大勇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红雨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