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白玉莲,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周文兵,农民。本院在执行白玉莲申请执行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文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文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文兵在你行存款5.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永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