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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751号

王贵军与李彩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贵军,李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751号

原告:王贵军,男,1970年2月3日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彩兰,女,41岁,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军与被告李彩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军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贵军负担。

审判员  沙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