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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553号

高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树芳,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53号申请执行人高树芳。被执行人张建,出生年月不详,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树芳申请执行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建、赵霞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办新华西街南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0503**),建筑面积378.30㎡。

二、被执行人张建、赵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