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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7238号

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欣义、杨少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肖欣义,杨少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7238号

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肖欣义,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杨少婷,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欣义、杨少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与肖欣义、杨少婷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恒禾物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