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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2562号

赵东山与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东山,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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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2562号

原告:赵东山。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

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东山诉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下称圆梦婚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东山诉称,原告系木工队队长,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4年3-7月间,原告带领其木工队先后为被告位于路北区文化路36号的总部进行了装修(人工费共计28956元);为被告制作用于远洋城的展柜(人工费9680元);为被告位于南湖薰衣草庄园里面的婚宴广场和教堂进行装修(人工费共计117317元)。以上装修内容均由被告方负责人XX确认合格并承诺一并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需要为其工人发放生活费用,分别于2014年3月6日预支3000元,3月8日预支3000元,6月13日预支5000元,6月25日预支5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余款139953元,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付款。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第一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39959元及逾期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18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辩称,1、我方确实曾找过原告干活,原告有过给我方干活的事实,但是在此之前的费用都已经结清。2、原告在诉状中说,XX是我公司负责人,这不是事实,XX不是我方负责人,也不是经过公司授权的委托人。3、原告在诉状中说我方此后一直拖延支付款项,不属实。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曾承认我方先后已付四笔报酬,共计16000元。此后,我方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项,2014年8月28日支付100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3000元;11月16日支付了5000元;12月29日支付800元;2015年2月16日支付3000元;2015年4月1日支付2000元;2015年5月28日支付2000元;2015年7月15日支付2000元,合计27800元。这些都有原告赵东山亲笔签字确认的支款条为凭据,所以没有支付的余款应是16200元。另外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没有任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原告带领其施工队陆续为二被告多处施工地点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双方经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完工证明等证明材料。现原告以二被告拖欠劳动报酬,多次讨要未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118000元。被告圆梦婚纱当庭表示确曾与本案原告存在合作关系,但对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总额及已经支付的报酬数额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圆梦婚纱主张2014年间此次装修报酬约定实为6万元,且除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已经预支的四笔报酬共计16000元之外,被告圆梦婚纱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又先后分八次预支给原告赵东山剩余工程款项,共计278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完工证明、工程量统计、预支人工费单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有双方确认,且有完工证明等为依据,可以认定系真实发生,该承揽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其所欠的工作报酬有付款之责,故被告所欠工作报酬理应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报酬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18000元,对其陈述的事实,未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圆梦婚纱自认此次装修60000元,由于被告圆梦婚纱向本院提供了8张预支票据,共计金额278000元,依法应予以核减,故本院对被告应支付原告16200元予以支持,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东山报酬1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被告唐山圆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霞

代理

审判员  张天洁

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