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102号申请人吴振华。被申请人沈万奎。
申请人吴振华与被申请人沈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振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沈万奎所有的冀H870**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吴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沈万奎所有的冀H870**号小型轿车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俊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