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189号原告栾德江,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郭波,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栋,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德江与被告王福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德江于2016年8月19日,因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江撤回对被告王福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德江负担。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