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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7189号

栾德江与王福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栾德江,王福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189号原告栾德江,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郭波,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栋,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德江与被告王福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德江于2016年8月19日,因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江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江撤回对被告王福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德江负担。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