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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540号

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与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540号

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经营者:韩增田。

委托代理人:韩纯霞。

被告: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与被告蒋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9日,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蒋军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军负担。

审 判 员 柴学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薛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