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540号
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经营者:韩增田。
委托代理人:韩纯霞。
被告: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与被告蒋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9日,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长街增田铁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蒋军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军负担。
审 判 员 柴学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薛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