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200号罪犯李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30日作出(2003)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2月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4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李江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82.4分,获表扬8次,获嘉奖2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