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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548号

向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548号

原告:向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男,汉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姬君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娜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