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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1278号

王少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278号罪犯王少亮,男,1984年3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5日作出(200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亮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7年11月21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4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13年8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5年4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王少亮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37.7分,获表扬5次,获嘉奖5次,获立功1次,被评为2015上半年、下半年和2016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5年度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少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