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夏靖,现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远桥。
原告夏靖诉被告喻远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中止审理,现因本案中止诉讼的理由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卓胜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