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400号之一
原告:上海亚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
法定代表人:姜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安盛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俭。
被告: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发成。
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亚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安盛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亚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