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青,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赵河镇石寨。被执行人余秉源,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公路局。本院在执行李树青与余秉源为女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树青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方民再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余秉源实施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余秉源在方城县公路局的2016年度工资,依法予以扣留6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司文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