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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492号

关于申请人李树青与被执行人余秉源为女儿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青,余秉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青,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赵河镇石寨。被执行人余秉源,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公路局。本院在执行李树青与余秉源为女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树青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方民再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余秉源实施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余秉源在方城县公路局的2016年度工资,依法予以扣留6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司文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