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保5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代表人唐宏俊,行长。被申请人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被申请人黄家新,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黄家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位于钦州市金华路孟择雅居的2处商铺、钦州市新华路广厦花苑及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的3处房屋分别系被申请人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黄家新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钦州市金华路孟择雅居1、2号楼1#-01号商铺(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限额为178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钦州市金华路孟择雅居1、2号楼1#-02号商铺(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限额为178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止。
三、查封被申请人黄家新名下坐落于钦州市新华路广厦花苑21幢6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限额为42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止。
四、查封被申请人黄家新名下坐落于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8号楼10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限额为32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止。
五、查封被申请人黄家新名下坐落于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8号楼10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限额为38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上述房产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出租、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