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第460号原告陈卫梅。委托代理人张文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北京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400200000485。法定代表人高科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卫梅与被告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旺、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卫梅诉称,2015年11月20日,原告被招聘至被告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至2016年1月29日,被告以口头通知形式辞退原告。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未支付工资。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欠发工资、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元、拖欠工资24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900元,共计4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原告被招聘至被告食堂工作,被告承诺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2015年12月,原告未工作。2016年1月,原告工作至29日,被告因酒店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将原告工资未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时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27日,原告陈卫梅等26人向白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原告陈卫梅与被告金源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元、拖欠工资24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900元,共计4200元。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该案属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不足3人为由作出区劳人仲不〔2016〕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提出前述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电话录音、考勤工资表、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因被告放弃质证权,故对该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的事实。原告主张其月工资为1800元,被告拖欠其工资2400元,对此,应由被告提供工资表和考勤表来证实,现被告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月工资及拖欠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被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告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依法履行了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以及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法定程序,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半个月工资二倍的赔偿金1800元,因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900元,本院支持赔偿金900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工作时间为40天,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卫梅与被告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白银金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卫梅支付拖欠工资2400元、双倍工资差额600元、赔偿金900元共计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冬兰
代理
审判员 苏维强
人民陪审员 孙玉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雅杰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