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财保67号申请人邹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黄虎,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邹杰因与被申请人黄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黄虎向其借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虎的工资和提前退休补贴180000元。申请人邹杰自愿将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5522453030016306)存款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虎的工资和提前退休补贴18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邹杰中国建设银行(卡号:5522453030016306)存款30000元。申请人邹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卫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