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文献,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高少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航涛,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施婉真,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张小虎,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文献与被执行人陈航涛、施婉真、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小虎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小虎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渊源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