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1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桂明。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德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忠富。
委托代理人:滕凤凯,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桂明因与被申请人徐德明、张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桂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高荫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