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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申113号

王桂明与徐德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桂明,徐德明,张忠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1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王桂明。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德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忠富。

委托代理人:滕凤凯,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桂明因与被申请人徐德明、张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桂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高荫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