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福,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黄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3日,原达县人。本院张开福申请执行黄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开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开福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