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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435号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朋禹,韩显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左朋禹,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韩显礼,男,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朋禹与被执行人韩显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已采取保全措施,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额为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