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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223号

宋伟与周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伟,周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223号

申请执行人:宋伟。

被执行人:周小波。申请执行人宋伟与被执行人周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小波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小波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执行员  郭俊飞执行员  杨学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