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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民初404号

刘淑丽与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淑丽,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民初404号(2016)黑0109民初404号原告刘淑丽,女,1985年5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36号18层。法定代表人王振坤,职务董事长。

原告刘淑丽与被告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淑丽诉称,2014年11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3200元。2015年3月、6月的工资及7月部分工资未向原告发放。2015年7月20日,原告自行从被告公司离职。因被告欠付原告工资8974元,2015年7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薪资欠款证明。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974元。被告火牛公司未答辩。原告刘淑丽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1.火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5页,证明火牛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无人经营;2.龙江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及账户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3.工次结算单及薪资欠款证明各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火牛公司未举证,未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因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7月19日,被告出具薪资欠款证明,载明:兹证明刘淑丽在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未结薪资8974元整,特此证明。此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刘淑丽为火牛公司提供劳动,火牛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火牛公司欠付刘淑丽薪资8974元,有薪资欠款证明为证,故原告刘淑丽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9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淑丽工资897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12元(原告刘淑丽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哈尔滨火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淑丽该款项,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旗

代理

审判员  邵玉凤

代理

审判员  郑宏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建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