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5民初2915号
原告:杨振河,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姚菊香,女,汉族,约50岁,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河诉被告姚菊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河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振河承担。
审判员牛奔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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