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568号原告骆某,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何秋庆,兴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冯某,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短信达成离婚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审判员 周祥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