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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932号

彭秀勇、宁晓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秀勇,宁晓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彭秀勇,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宁晓雷,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彭秀勇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冀0481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秀勇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