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3545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目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玮,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盈物业公司)诉被告张家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建华独任审判,
书记员吴博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目波、被告张家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盈物业公司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5756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用照明费7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99元(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止),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张家玮辩称,我未完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混乱,不知道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未对业主公开账目,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伙确认单、临时管理规约各一份;2、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二份、该小区业委会证明一份;3、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委会备案证明一份;4、物业管理费催交公告三份、催交记录二份;5、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业务记录八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1日合法进入帝和水上公园B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小区照片一组,证明物业管理混乱、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诚盈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张家玮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形式合法,但达不到被告不交物业费的证明目的。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7月24日,被告张家玮购买了坐落于商丘市长江西路帝和水上公园B区24号楼3单元505号房屋一套,该房面积143.72平方米,被告成为帝和水上公园B区的业主。2012年10月1日,原告诚盈物业公司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原告成为帝和水上公园B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诚盈物业公司未间断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16年1月1日,原告诚盈物业公司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又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告继续成为帝和水上公园B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进驻该小区后,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现象。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5691.31元。被告所欠物业费经原告发出催交公告后,仍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另查明,公用照明费不属于物业费的计算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依据该合同进驻小区并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在服务中,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同时,被告作为业主应当以包容的心态对待物业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如果认为原告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维修、管理和维护义务,可以通过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主管部门反映的方式或者依法维权的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否则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双方利益受损。被告张家玮的房屋建筑面积143.72平方米,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9元计算,每月应缴费129.35元,原告自2012年10月1日提供服务至2016年5月31日,按44个月计算,应缴物业费5691.31元,故此,原告要求被告交纳5691.31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超出此数额部分的请求,因约定不明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是造成被告没有交费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纠纷负有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本院酌定后认为不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公用照明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物业费的计算范围,又无具体计算标准,同时未提供具体合同约定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待提供充分依据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691.31元;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家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博 关注公众号“”